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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的通知
2006-6-21 17:40:0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制定和实施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是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推进“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和机关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自觉遵守。全省上下要认真组织宣传,新闻媒体要集中一段时间,积极地宣传“四条禁令”,把“四条禁令”贯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作到人人熟知、熟记,自觉遵守。  二、严格监督,令行禁止。从8月下旬开始,利用两个月时间,以贯彻落实“四条禁令”为重点,开展一次集中整治活动,推进效能建设。各级效能办和效能建设监督员要加强明查暗访,并组成检查组,于国庆前组织一次全省范围的大检查。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要认真受理和核查群众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四条禁令”的举报,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各级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四条禁令”的行为。 三、领导带头,落实责任。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从自身做起,起好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做机关工作人员的榜样。要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确保“四条禁令”落到实处。 四、严肃纪律,从严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效能办要切实加强对贯彻执行“四条禁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四条禁令”者,视情节轻重,由各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告诫、扣发岗位考核奖、调离岗位直至辞退或纪律处分,决不姑息迁就。 浙江省纪委、监察厅 20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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