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实行贯彻落实重大决策责任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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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21 1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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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实行贯彻落实重大决策责任制的规定?
(2004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加快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步伐,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中央制定的重大方针政策,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党代会和省委全委会、常委会、工作会议及省委重要文件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部署。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三)坚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严肃党的纪律,保证政令畅通;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中央和省委的决策与本地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五)坚持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精神和作风,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我省实现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重大决策。
第五条 各级党委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支持、协调和推动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贯彻落实好重大决策。
(一)牵头抓好战略性、全局性工作;
(二)提出加快发展、深化改革、维护稳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三)支持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是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为责任人。
第三章 决策执行
第七条 中央和省委作出重大决策后,各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传达学习,领会决策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把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凝聚到贯彻落实重大决策上来。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决策的内容和要求,研究确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及时作出部署。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工作分工,将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提出要求,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深化具体化,制定可操作、易落实的实施方案。同时,要身体力行,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落实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总结成功经验,发现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纠正、处理违反重大决策的行为,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督促检查是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的重要手段。各级党组织作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后,要狠抓督促检查,促进决策落实。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是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主体,要研究确定重大督查事项,听取决策落实与督查情况汇报,推动决策深入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抓督查。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应当把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党委的部署与要求,及时制定督查方案,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协调解决督查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党委督查室是督促检查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党委授权和领导意见,认真抓好各项督查,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各级党委对督查部门要充分授权,全力支持,布置任务,提出要求,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作用。
第十六条督查工作要创新形式,整合力量,注重实效。各地各部门应采取专项督查、综合督查、联合督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果,推动重大决策落实。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七条 省委巡视组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重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省委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把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的目标任务和责任人、责任单位,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决策实施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扩大人民群众对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应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的工作进行视察,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通报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贯彻落实重大决策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年度、届中、任期考核范围,作为政绩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考核按照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书面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实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结合政绩考核一并组织实施,党委办公厅(室)及督查部门应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的督查情况,及时提供给考核机构,以利于全面、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及办公厅(室)对贯彻落实重大决策责任制不力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贯彻落实重大决策责任制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谈话提醒;对少数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在实行贯彻落实重大决策责任制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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