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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书记缘何收80万“劳心费”?
2006-10-10 16:57:0

登封市煤炭局正科级协理员胡书杰,在任职局纪检书记及行政监察室主任的十几年间,对辖区内的东坪煤矿频频予以照顾2004年,这个已退居二线的纪检书记从煤矿负责人董有路手中拿到了80万元困难补助费劳心费,并认为该煤矿的一半股份应归自己,被煤矿坚决否认。针对这笔劳心费,这位前纪检书记收得心安理得且振振有词。
  下面,我们不妨逐句来学习这位纪检书记的高论。

  关于付出”:“煤矿上我付出了巨大的心血,80万元现金我该拿,煤矿上的一半资产也理所当然应该归我。据了解,胡所付出的心血主要包括:一、亲笔起草了任命董有路当矿长和法人代表的文件,并亲手把印章手续交给了董有路;二、1993年建矿到1994年,我一共筹借了198万元给矿上,几年后董有路才把这些钱还给我。这几句话的言下之意是,你董有路最好给我放明白点,别过河拆桥,没有我胡书杰,能有你的今天?胡书杰的高论可谓是一语惊醒梦中人。它让我第一次知道,原来一个国家公务员在明目张胆地为企业徇私舞弊之后,还可如此无知无畏地索要报酬和劳心费,甚至还可以以付出心血为由要求霸占一个企业的半壁江山!可是,我忍不住想问,你任命董有路当矿长和法人代表的权力从何而来?你给东坪煤矿的198万元从何处筹借而来?作为国家公务员,能把报批办证都是我找的关系当成一种无上的荣耀,能利令智昏到把自己当成一个企业的救世主,无知到这种地步,让人不能不打心眼里佩服

  关于受贿”:“我在矿上取的20多万元都是替矿上跑事、给煤炭局办福利的,怎么能叫受贿?据了解,胡书杰给了东坪煤矿不少照顾,后要求持有煤矿20万元的空股,出于煤矿发展环境的考虑,董答应了胡的要求。什么叫受贿?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作为纪检书记,利用职务之便索要20多万元,请问,如果《刑法》禁止的受贿行为还不算受贿的话,那么请问,在你眼中什么才叫受贿?

  关于规定”:“领导干部不许经商指的是大领导,我是小领导,我经商的事情登封市纪委都知道,他们还支持我呢。对于中央规定领导干部不许经商的说法,胡书杰如是说。我仔细查阅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牟取私利;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好像没有大领导”“小领导之分吧?在胡书杰们眼中,国家的政令法规原本都是让大领导遵循的,小领导不予考虑。如此荒谬无知的理论和行为竟然在登封市纪委都知道的情况下得以实践,并且他们还支持,这不能不令人惊诧!

  如果单纯地把胡书杰的理论和行为当成一种笑料的话,也许,笑笑就过去了。但有关部门如果抱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想搞清一个纪检书记照顾一个企业十余年而不被察觉,想弄明白一个纪检书记何以如此自以为是地坚持自己的荒谬高论,也许,我们还得沉下心来仔细咀嚼一下这些高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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