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执行审计署6号令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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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20 1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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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文件 浙审法〔2005〕28号 ?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执行审计署6号令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计署6号令),切实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李金华审计长“要在把握基本精神、执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努力探索更加具体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省厅在总结2004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审计署6号令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疑点与难点问题,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前调查和审计方案 (一)审前调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或之后均可进行。 (二)对审计人员非常了解的项目或较简单的小项目的审前调查,可以适当简化,有些可直接进入实施阶段。 (三)审计人员对审前调查工作应当编写审计日记。 (四)审计方案应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对重要审计事项必须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五)应根据审前调查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使方案具有针对性和个性化,避免千篇一律。 二、审计日记 (一)审计人员在审前调查、实施审计阶段编写审计日记,组长或主审应编写到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为止。 (二)审计人员连续多日对同一事项的审计,可隔2个工作日记录;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可在最后一日的审计日记中记录,其他日的审计日记只简明记录审计过程。 (三)审计日记的内容包括审计事项名称、采取的主要审计方法和步骤、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的抽样方法及审计人员的判断及查证结果等。 (四)审计组组长不对审计日记进行复核,但可以抽查,以督查审计实施方案确定事项是否已实施审计。 三、审计工作底稿 (一)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取得相应证据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二)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主要包括:群众举报事项;审计评价事项;盘点、函证、调查及基本情况中的重要数据摘录等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涉及领导干部有关评价、个人收入、责任认定等事项。 (三)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查出问题的依据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定性依据和拟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 四、审计证据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并附在审计工作底稿后。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二)计算机审计时取得的电子证据,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应将其转化为书面形式,并由提供者盖章或签字。 五、审计日记、底稿、证据之间的关系 (一)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是一种相互支撑的关系。审计日记中记载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而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的有关内容应由相应的审计证据支持。 (二)索引号的编制可采用以下方法:审计日记按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审计人员顺序号编制索引号;审计工作底稿按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编制索引号。 六、审计报告 (一)每一审计项目应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还应当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机关正式印发的审计报告应当用红头,封面应统一印制。在审计报告中应用被审计单位的全称或者规范简称,而不用“你单位”、“该单位”等表述。 (三)审计组、业务处在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审计报告代拟稿时,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暑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的通知》(审办办发〔2004〕44号)的规定执行。 (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没有文号,注以“征求意见稿”字样,并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形式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组的名义征求意见,在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前应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定。 (五)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写明审计查出问题的事实、定性及定性依据,不需写明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和移送建议。 七、审计档案 (一)审计日记应按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人员名单顺序排列,放在档案第二单元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后;如审计日记数量较多,也可单独立卷,作为最后一卷。 (二)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的审计证据按与审计报告内容对应的顺序排列。 八、审计署5号令中有关审计技术方法的应用 (一)应积极探索、创造性地运用审计技术与方法。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实际和审计事项的特点等,选用恰当的审计技术方法,并注重发挥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判断。 (二)审计人员应利用内部控制测评结果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对于已经实施过多次审计、且在以前年度审计中进行过内部控制测评的项目,可简化对内部控制的调查了解和测评。对实施的一些较简单的小项目可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无需进行内部控制的调查了解和测评。 (三)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是基于风险基础审计下的两个概念,主要适用于项目较大、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比较完善、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为审计目标的审计项目,对项目较小及一些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项目、或不能因此提高审计效率的项目,一般不适用。不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为审计目标的审计项目,无需进行重要性水平的确定。 (四)审计人员在审计方案编制、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等阶段应充分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在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应着重考虑被审计单位内部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内部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会计资料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其他单位的资料之间存在的关系。 (五)现阶段审计人员可根据专业判断较多地采用非统计抽样(即经验判断抽样)或分层抽样方法。但当抽样单位较少、总体中的每笔业务金额均超过重要性水平、可接受检查风险过低或要求审计检查保证程度过高、有特殊风险或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及使用审计抽样不能提高效率的情况下,不宜采用审计抽样。 审计时应按照与本级的经济相关程度确定审计抽查的下属单位。为确保审计质量,对经济责任审计、政府交办的重要项目、企业改制项目审计,审计抽查面一般不低于总资产的60%。 附件:1.审计实施方案参考范本 2.审计日记参考范本 3.审计工作底稿参考范本 4.审计报告参考范本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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