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国家审计机关审计风险的规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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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28 1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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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审计局 范玉宏 江菱
(一)引言
国家审计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监督保障系统,是通过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依法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和评价而实现其职能作用的。审计实践活动是遵循一定的规律而进行的。这些规律存在于它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过程之中,同时也存在于审计对社会环境的反作用过程之中。与审计联系紧密的社会环境,大致不外乎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制环境和科技环境等。任何时期的审计实践,都不可能不受这些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也都会对这些环境的改善产生不同程度的推动作用。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势必导致审计实践做出相应的调整。正因为如此,国家审计风险与审计实践活动相伴而存在。审计风险,简言之指审计人员据以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作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如何最大限度地规避审计风险,促使审计实践活动适应社会环境的需要,充分发挥审计在改善社会环境方面的作用,是需要不断加以认真分析、正确认识和科学解决的问题。
(二)国家审计能力有限性与审计风险无限性
剖析国家审计能力有限性与审计风险无限性,是寻求国家审 计机关审计风险的规避的关键。自国家审计诞生至今,国家审计能力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尤其是国家审计人员职业能力有限性、国家审计机关执法能力有限性更为突出。首先,国家审计人员一直为满足政府和社会的需求而努力,但始终无法达到政府和社会需要的期望程度。国家审计人员职业能力的相对有限,使之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存在不等的期望差距。国家审计人员除了必备的专业学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外,专业判断是其拥有的一项重要技能,在审计过程中,既要判断客观被审计资料的真实与公允、合理与合法,又要判断主观审计行为的适当与有效,这种判断能力的获得需要实践的经验累积,需要智慧和成败教训的提炼,面对日新月异的审计实务,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或稍逊一筹。其次,我国审计机关成立至今,在宪法的框架中始终处于国务院管辖序列,自上而下实行双重管辖,组织机构相对独立但人事、经费的相对被挟持,制约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执法行事,特别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处境尤为不妙,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调动无视审计机关职责所需的任职要求,由地方组织部门随意调派;审计人员队伍的知识更新缓慢和新鲜血液补充不足,如同陈年死水缺乏活力等等。而审计任务的制定下达和要求过多过滥,以及相关行政干预不断等,严重制约了审计执法能力。
审计风险却贯穿于审计活动过程的始终。当国家审计机关指令接受审计任务或确定审计项目时,有被审计单位外部环境和经 济业务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选择风险等等。按照国家审计机关所处审计执法环境的主体对象来分析,国家审计机关审计风险无限性体现在诸多方面:
1.被审计单位潜在的审计风险。由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未建立、健全或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或因种种原因有意作弊,而导致管理失控或会计信息失真而形成的审计风险。它具体包括:①因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建全,经营管理不善而形成的审计风险;②因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完整、不充分而形成的审计风险;③因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正确而形成的审计风险。对这类风险,审计人员只有正确认识和科学评估,而无法有效控制和影响其风险水平。
2.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引发的审计风险。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因审计技术限制或本身行为不当,业务能力、政策水平低及职业道德等原因而造成的审计风险。它具体包括:①因审计技术因素造成的审计风险;②因审计人员素质因素造成的审计风险。这类风险实质上属于检查风险。一个审计项目,从编制审计计划开始,继而制订审计方案,组织审计人员,确定审计程序,选择审计标准,搜集审计证据,最后撰写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其中每一个工作环节,审计人员都应严格依法审计,努力降低审计检查风险。
3.政府及其他部门引发的审计风险。由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审计机关正常业务的干预、限制或影响等因素造成的审计风险, 目前此类审计风险隐性潜伏十分普遍。在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下,有些地方政府从狭隘的地方利益出发,干预对被审计单位某些问题的审计处理、处罚和向上反映,有些政策法规本身相互之间矛盾重重,这一切都给审计造成了一种“两难”处境,使审计的独立性、客观公正性受到干扰和影响,必然存在审计风险。
(三)规避
审计风险具有独立于人们意志之外的客观性、存在的无限性,但只是可能的风险。它是可以被认识、被控制的。恪守审计专业标准,审慎识别并正确把握审计风险是前提。只要正确面对,寻求对策,国家审计就能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就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强调突出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独立性包括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国家审计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机构独立性强调“实质独立”,包括机构和经费的独立,改变目前的“双重管辖”为“直属管辖”,推行对上负责,改变目前对上对下模糊负责而实际均不负责的窘境;人员独立性强调“人事独立”、“精神独立”,不屈于外部施加的压力,明晰国家审计人员立场角色。目前,虽然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和人员要做到客观公正,但在审计人员尚处于探索阶段,仅靠道德劝戒、先进示范是不够的,审计人员只有在无所顾虑情况下才会关注审计风险,规避审计风险。
当然,强调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国家审计机关独立执法,就不与其他部门协作。独立审计不是关门审计,行政监督缺少立法支持和司法协助,执法力度将会大打折扣;审计监督没有与财政、税务、统计、物价、工商、金融等执法部门形成立体监督网络,失真的会计信息往往在监督缝隙中滋生、蔓延,整体监督效果不佳,风险潜伏。独立执法与部门协作并不矛盾,是辩证统一的。
其次,必须全面系统地将风险基础审计理论融入国家审计的全过程,并在风险评价、内部控制测试和审计终结等环节引入先进的审计技术。虽然审计风险具有无限性,但也是可以认识与控制的。将风险基础审计理论融入国家审计的全过程,即将审计对象置于一个大的经济环境中,确认被审计对象所处的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以及审计对所审事项真实性、公允性、合规性给予评价所存在的风险,并将这种意识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通过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把审计风险降低到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的水平。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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