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厅审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科研工作,提高课题研究质量,鼓励审计理论工作者和审计实务工作者开展审计科研工作,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多出科研成果和成果的转化,提高我省审计科研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审计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科研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审计科研计划课题要着重研究审计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既要开展基础理论研究,更要重视应用理论研究,坚持审计理论创新,促进我省审计科研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浙江省审计厅每年下达一次课题立项计划,立项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由省审计学会和省审计科研所依靠自身力量或组织力量进行研究,也可通过招标由大专院校及市、县审计机关进行研究。省审计学会每年或每两年有计划地选择1―2个重点课题向全省进行公开招标;一般课题由省审计学会每年年初发布,鼓励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参加。各地根据省厅的立项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向省厅申报,经批准后给予立项。
第五条 重点课题立项管理
(一)重点立项课题选题
重点立项课题选题原则上应是上级部署的重点科研课题,或省厅确定的当前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和具有研究价值的重要课题。
(二)立项条件
1.凡在本省工作,有条件进行审计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提出立项申请。审计系统立项申请须经市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审计系统以外申报立项课题须有两名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推荐。
2. 一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前期被立项到期未完成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三)重点立项课题要求
1.课题申请人可向省审计科研所索取或从浙江审计网上下载《浙江省审计厅审计科研重点课题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填写要符合课题立项指南的要求。
2.被立项的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的,课题组长和所在单位应提出专门报告,经批准后才能改变和调整。对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应退回课题经费,该课题组长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立项课题。
3.课题组长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该课题中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4.申请重点立项课题必须有周密的计划,有较好的研究提纲,成立课题组,明确人员分工、完成时间、完成课题的措施和要求。
(四)审批
1.省厅成立由省审计学会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课题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课题立项的评审工作。
2.课题评审委员会根据课题申请人填写的《立项申请书》进行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
(五)成果鉴定
立项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填写《结项审批表》,连同研究成果一式3份报省审计科研所。省审计科研所组织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初步评估和鉴定。如一次鉴定不合格,允许课题承担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重新组织鉴定。对再次鉴定不合格者,则撤销其立项课题的资格。
立项课题经初步鉴定通过后,提交课题评审委员会对课题成果进行正式鉴定,写出鉴定意见。根据鉴定意见,对立项课题验收结项。
(五)经费补助
重点立项课题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六条 一般课题立项管理
(一)立项条件
凡在本省工作,有条件进行审计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提出立项申请。审计系统立项申请须经市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审计系统以外申报立项课题至少有一名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推荐。
(二)审批
根据课题申请人填写的《浙江省审计厅审计科研一般课题立项申请书》,省厅组织专家和省审计学会组成的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给予正式立项。
(三)成果鉴定
一般课题立项研究工作完成后,省厅组织课题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立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并写出成果鉴定意见。根据鉴定意见,对立项课题验收结项。
(四)一般立项课题不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 调研与研讨
课题研究人员必须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并采集有关资料、数据、信息、情况等课题研究所需的各种素材,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比分析、深入研究,加强论证,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炼升华,得出正确结论,形成论文初稿。
课题研讨会由课题研究人员重点介绍论文的思路、观点,组织广泛讨论,允许不同意见争鸣。从而达到启迪思路、集思广益、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通过研讨,为课题的修改定稿提供参考意见。
第八条 评审与奖励
省厅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论文评选,具体评选办法按《浙江省审计厅关于优秀审计论文和调研文章评选办法》的规定执行。经评选获优秀课题奖的,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获奖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获奖研究成果和重点及一般课题被省厅立项的,在年终考核中均给予加分。
第九条 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
(一)获奖科研成果在《浙江审计》发表、出版论文集;
(二)对于有重大理论贡献或者对实际工作有重大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向有关领导机关、有关出版机构、报社、杂志社推荐;
(三)对有突出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经成果认定,可提交厅领导决策并供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四)通过培训班、研讨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积极推广、交流、应用优秀科研成果;
(五)审计科研所将建立课题研究成果的资料信息库,保存历年的研究成果,为全省审计系统的课题研究提供全面、及时、系统的科研信息。
第十条 课题经费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科研经费采取向上级争取拨款、社会筹集和科研管理机构组织创收解决。主要用于:
(一)课题研究的资料费。包括课题研究有关的购书费、复印费、资料费、稿费、翻译费和研究报告印刷费等;
(二)课题研讨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研讨会费用等;
(三)课题研究成果奖励等。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审计科学研究所为全省审计系统审计科研工作的专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研课题计划的制定、确定课题立项、组织重大课题攻关、评选优秀论文、筹措课题经费等工作。
第十二条 此《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