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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
2006-12-18 9:59:0


浙人干[1996]1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依法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监督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与本级监督相结合,重在制度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主体

  第四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对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市(地)、县政府人事部门录用工作的监督,各市(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录用工作的监督,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录用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纪检和政府监察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依法对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接受同级党委、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质询;

  (三)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有关规定及其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监督员。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的录用计划是否符合要求;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是否按招考公告规定执行;

  (三)笔试命题工作是否按命题规则进行,笔试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四)面试命题是否符合规定,面试是否客观,公正;

  (五)体检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六)考核是否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

  (七)正式录用的人数有无超出录用计划;

  (八)整个招考录用工作有无泄密问题;

  (九)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是否按规定回避。

第四章 监督办法

  第十条 建立录用工作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一)录用法规,政策公开,包括招考录用有关政策依据,招考原则和招考办法等;

  (二)录用计划和考务工作内容公开,包括招考单位、录用职位、拟招考人数、报考范围、对象和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等;

(三)笔试、面试成绩(名次)公开,录用结果公开;

(四)人事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以上内容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在招考范围内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录用工作报告制度,接受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同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一)下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每次进行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前,要向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录用计划、招考方案及有关措施:招考过程中遇到问题要请示报告,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招考工作结束后,应写出书面总结报告,自觉接受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政府各有关录用任务的部门应认真做好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招考具体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主动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每次公务员录用工作开始前,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报名、笔试、面试等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咨询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对群众提出有关录用政策、方法,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及时作出解答。

  第十三条 建立申诉,控告制度,及时查核、处理违章违纪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公务回避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各用人单位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组织招考录用工作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者,由上级政府人事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宣布无效 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 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没有按招考公告公布的招考计划组织招考;

  (二)没有按招考文件规定的专业,考试大纲或教材命题考试;

  (三)根据举报查实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 府人事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宣布无效、责令纠正或取消当年 录用计划的处理决定:

  (一)不按规定的程序组织面试的;

  (二)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录用合格考生的;

  (四)其他违反录用规定的。

  第十七条 各级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

  (一)在报名与资格审查中弄虚作假的;

  (二)窃取未公开的试卷或泄露试题内容的;

  (三)涂改考生试卷的;

  (四)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五)与考生串通作弊的;

  (六)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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