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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题行政执法责任制
浙江省审计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2007-1-22 10:41:0


浙江省审计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按照《浙江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浙府法办〔2005〕52号)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审计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依法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审计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
(二)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把审计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用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有关处室和人员,做到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加强依法审计,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恰当;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实施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在厅本级施行,包括厅机关本级、直属审计局、计算机审计中心。
(二)实施要求
围绕审计法定职责、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过错追究等主要环节,建立健全以科学的职责体系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涵盖审计执法各岗位,贯穿审计执法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明确执法主体,科学分解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建立考评制度,实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三、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浙江省审计厅是省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省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对省政府和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省厅的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一)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省级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四)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五)省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六)省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七)省级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八)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省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十)根据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十一)组织实施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必要时,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十三)省政府或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十四)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五)对社会审计机构为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审计立项合法率达到100%。
(二) 审计工作符合法定程序。一般审计项目做到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时,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告知有关权利,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程序合法率达到100%。
    (三) 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依法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审计文书送达率达到100%。
      (四) 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处罚,审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率达到95%以上。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结案率和准确率均达到95%以上。   
(五) 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审计项目立卷归档率达到100%。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职权分解
1.办公室
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承担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等事务;负责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管理监督厅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2.法规处
负责草拟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省厅各审计业务处及直属审计局重要审计项目的复核;负责组织全省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项目评优;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工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3.财政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全省各市人民政府及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决算;负责对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财政审计工作。
    4.金融审计处
承担审计署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事项;负责省属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国家和省属金融机构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金融审计工作。
5.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政党组织、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的财政收支;负责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文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审计工作。
6.经贸审计处
    负责对省政府经贸、交通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对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经贸审计工作。
7.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绩效审计;负责对省外贸部门及省对台、华侨等管理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外资运用审计工作。
8.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对省政府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工作。
9.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对省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下级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社会保障审计工作。
10.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对省政府发展计划、建设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对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
11.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协调、组织和落实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市审计局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12.直属审计局
根据委托对部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属企业和省属高等院校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部分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
13.计算机审计中心
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参与计算机辅助审计,并对各业务部门的计算机辅助审计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推行电子政务,推广使用审计管理信息化系统和审计实施信息化系统,负责厅本级信息化网络、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指导浙江省“金审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二)工作流程
    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浙江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厅机关前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研究、核实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
    3.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向厅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法规处复核;经济责任项目还应交经责处复核。复核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因特殊情况延长复核时间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厅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研究,提出审计厅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三)执法责任
审计执法按照下列责任划分,分别追究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专职复核人员、法规处负责人、分管厅领导的责任。
1.审计组成员对下列事项负责:对审前调查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负责;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对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2.审计组组长对下列事项负责:对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等程序的履行负责;对审计方案中审计内容的恰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对重要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负责;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审计档案的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3.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负责:对审计方案所确定的审计范围和重点的恰当性负责;对具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的复核意见,以及代拟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其代拟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对应移送未移送承担责任;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4.法规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复核过的项目应告知而未告知听证、未告知复议和诉讼或裁决申请权及期限的承担责任。
5.分管厅领导对下列事项负责:对签发的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对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审计程序规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恰当。
(二)评议考核程序
各处室(单位)在对照《浙江省审计厅部门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填写考核得分表并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法规处根据审计质量检查和审计复核台帐对各业务处(局)有关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自评情况进行审定,确定各处室(单位)有关审计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得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出考核得分审核意见;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将自查自评得分的审核情况通报相关处室(单位)。
(三)考核结果的应用
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影响部门考核的等次。综合考核为合格的处室(单位),给予所属人员物质奖励;考核为优秀的,在给予所属人员合格的处室(单位)物质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物质奖励,其主要领导确定为当年度厅机关优秀工作人员;出现严重执法过错的处室(单位),视为考核不合格。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容
出现下列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按照执法过错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的,包括未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未告知和组织听证、未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未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复议、诉讼、裁决申请权和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2.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或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导致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未进行查证,造成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被揭露的;
    4.重要事项未收集证据或证据不足,或收集的证据严重不实的;
5.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6.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的;
7.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8.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9.审计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错误或明显不当、适用法规不正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不移送的;
11.擅自更改审计文书或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执行审计决定的;
    12.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13.违反规定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二)方式
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形式:
1.责令纠正错误;
2.告诫、批评教育;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停职培训;
6.调离执法岗位;
7.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8.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及按照国家关于公务员有关规定处理。
 因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程序
厅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由厅长担任主任,委员为分管人事和质量的厅领导、实施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办公室、法规处、人事教育处、监察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
有关处室、人员通过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评优、办理审计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申诉和举报案件等方式发现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及时将发现的线索提供给法规处;法规处应将他人提供和自行发现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收到报告后,责成相关业务部门、厅法规处或选择部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具体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提交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讨论形成正式建议,报厅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提交有关组织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厅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根据审计署第6号令的规定,由审计署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后追究或提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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