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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协会内审法规
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工作联系点制度
2007-4-19 16:57:0


    第一条  为加强省内部审计协会与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联系,增强协会的服务功能,规范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联系是指省内部审计协会与内部审计机构结对联系,开展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活动,及时了解联系点的内部审计工作动态,指导帮助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联系的对象,根据内部审计单位的规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协会人员力量确定,并由协会领导、常务理事、理事等担任内审工作联系人,定点联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联系点和联系人进行调整或定期轮换。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联系应切实履行《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赋予的职责,贯彻落实“服务、管理、宣传、交流”的工作方针,以构建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为主线,以为内部审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创新工作方法,拓展服务品种,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协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影响力,促进内部审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内部审计联系人的职责
    (一)及时掌握内部审计工作联系点单位的职能或经营范围以及经济运行的基本状况,积极引导和协助联系点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配齐相应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有计划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了解并掌握内部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工作联系点单位现有的规章制度,积极宣传审计工作及财经法规,全面提供政策、业务咨询,引导和帮助内部审计机构推广应用内部审计准则,并根据准则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操作手册,做到发展完善与引导实施并重,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制度建设;
    (三)认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联系点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与管理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作方法,帮助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措施;
    (四)认真指导联系点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重视内部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和统计报送工作,加强与省内部审计协会的联系,及时反映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总结联系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宣传推广联系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宣传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协助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协会做好业务指导等各项工作;
    (六)深入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基本实现从以真实性、合规性为导向的财务审计为主向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为主的全面转型与发展,促进内部审计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
    (七)内部审计工作联系人应及时向省内部审计协会负责人汇报联系点工作情况,每年至少提供内审工作信息一篇。此外,根据协会的工作安排,积极撰写有关的调研报告、研究论文、典型经验等文章。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联系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现场调研、培训指导、电话联系、网络通信等。内部审计工作联系的时间不作统一规定,但每个联系人每年应当至少进行2次工作联系,其中至少有1次深入联系点单位现场。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联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在工作中不得干预联系点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收取或向联系点单位索要任何报酬和财物,不得提出工作需要以外的要求,同时应保守在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各联系点单位应支持和配合联系点工作,监督联系人开展工作的情况,及时反映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省内部审计协会于每年年底向联系点单位征求对联系人的意见、建议,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和服务质量对联系人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内部审计协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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