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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财务管理
浙江省审计厅财务管理制度
2008-6-6 14:58:0


为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厅机关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以精打细算、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从严控制、合理开支为原则,切实保障厅正常工作需要。

第二条 发挥会计的监督、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经费的预算控制与核算管理,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考核资金的使用效果,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确保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经费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四条 厅机关全部经费收支实行预算控制管理。按照国家部门预算的总体要求和省财政的统一部署,厅办公室每年要编制厅机关经费收支预算。

定额经费预算编制按照省财政统一制定的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执行;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参照当年厅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并综合考虑下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收入增减因素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由厅办公室会有关处室提出。同时按照“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年度预算经厅领导审定后,报送省财政厅。

省审计科研所、省审计干部培训中心财务独立核算,经费预算按有关要求自行编制,经厅办公室审核后,一并汇总上报。厅直属审计局、计算机审计中心财务核算由厅办公室代管,其经费收支由厅办公室代为办理。

第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厅办公室要做好各项资金的年终清算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厅机关年度财务决算。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同时提交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向厅长办公会议报告。

经费收入与经费支出管理

第六条 厅机关所有经费收入必须纳入厅财务统一管理。具体包括:按规定纳入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厅政府机关经费、审计事业专项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和其他资金收入;厅机关基本建设资金收入等。

第七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与报销程序:厅机关经费支出严格实行“一支笔”制度。日常经费报销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由办公室财务审批人审批。对非年度预算内的重大开支,须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超过三 万元的报厅长审批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用于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合理合法,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八不准”费用:审计人员外出审计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标准,按《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厅机关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期间有关费用开支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厅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差旅费支出标准按《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浙财行字〔200l〕305号)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乘坐飞机,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须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

第十条 会议费、市内交通费等实行定额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厅机关部分工作经费实行定额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浙审办办〔2004〕44)执行。各处室在起草会议通知时,同时编制“会议费用预算表”,由厅办公室财务审批人审批。报销时必须附有构成会议费的明细清单和到会人员名单。计划外会议经费及会议经费超规定标准的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或厅长审批。

第十一条 培训费:厅人教处每年年底提出下年度厅机关培训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培训班主要费用标准为住宿费每人每天8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30元。培训班经费的审批程序同“会议费”。

厅机关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包括参加各类业余和脱产学习,事先须向厅人教处提出申请,经厅人教处审核并报厅领导同意。学习费用(含报名费、学费、资料费)凭成绩单经人教处处长审核后,由办公室财务审批人审批报销。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补考费用自负。

第十二条 印刷费:厅机关的所有印刷业务,原则上必须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印刷费报销时,必须附有印刷厂的正式发票和送货验收单(详列印刷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十三条 机动车修理费:建立机动车修理事前申报制度。机动车修理实行定点厂修理,事先需由厅车队负责人提出书面修理方案,经办公室财务审批人审批后送定点厂修理。

机动车燃料费:厅机关所有车辆都在省政府指定加油站加油,一车一卡,车队负责人每个季度要对每辆车的车公里数与油耗量进行核对登记。

第十四条 接待费:接待工作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以“热情周到,从简节约”为原则,各处室的接待工作应按厅公务接待办法的程序办理,接待费用由厅办公室财务审批人审批报销,超过5000元的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报销。

第十五条 子女入托保育费报销、宣传费、医疗费等按省财政规定的标准和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和正常运用。

银行结算起点为1000元,凡超过1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业务,均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 加强支票管理,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支票领用需由领用人填写《用款通知单》,经办公室财务审批人审批后方可领用。报账会计(或出纳人员)应对领用的支票进行登记,并在空白支票上注明签发日期和用途。支票领用人应注意支票的安全使用与保管,并在支票有效使用期内及时结算报账。

第十八条 严格现金收支手续。现金支付业务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报账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现金支付;对于现金收入业务,应及时给交款人开具合法收据,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第十九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备用金限额,限额以外的现金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留,不得以个人名义储蓄。现金收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借款额度,及时结清借支款项。个人因公出差借款,须经办公室财务审批人签批,并提前通知财务部门,借款人出差返回后5天内应与财务科结清借款。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财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配置。财产物资购置必须兼顾实际需要与财力的可能,以优化资产配置为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类报刊、杂志、书籍的订阅,由需购置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办公室财务审批人审批;购买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批。报销时需附购书清单。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维修必须编制购置、维修计划,经厅办公室财务审批人审核后,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指定专人统一办理报批、采购手续。厅机关所有财产物资均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未经批准,擅自购置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厅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厅机关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登记,定期清查盘点,并设立台账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做详细记录,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必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经办公室鉴定,报厅办公室财务审批人审批后,按财政的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凡经批准报废、报损的财产残品,应交由厅办公室财产管理人员核对、验收,并加以利用或变价处理。厅办公室每年要对厅机关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如有盘盈、盘亏情况,均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中与厅信息化建设有关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日常耗材等由厅计算机审计中心负责管理,其购置、领用、报废等审批程序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执行。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来源要正当、合法,并全部纳入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财务部门要严格划分预算内外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挤占。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厅机关及直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厅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对厅机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厅办公室负责对厅直属各单位财务收支及厅机关党群团组织经费收支的审计,厅投资处负责对厅基建项目及维修工程的预决算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审计厅财务管理制度》(浙审办〔2001〕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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