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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

浙江省审计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推进省审计厅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并结合省厅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全体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甘当公仆、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服务经济、服从大局、勤奋工作、讲求实效,认真贯彻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保证政令畅通。
    三、省审计厅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要按照各负其责、分级管理的要求做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体工作人员要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做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努力完成好省审计厅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省审计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省审计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总审计师协助厅长工作。
    五、副厅长、总审计师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厅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厅长外出离杭期间,由厅长指定的副厅长代为主持省审计厅的工作。
    六、省审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直接向厅长和副厅长、总审计师负责。各处室的副职协助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越级请示、汇报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七、省审计厅及各处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做到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八、省审计厅根据审计署、省委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全省审计项目计划和中期滚动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的编制要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全省审计项目计划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九、各处室要按照省审计厅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任务, 提出年度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十、各处室实行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处室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分管厅领导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半年度工作报告,经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告厅长。
    各处室的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在报告厅长的同时,抄送厅办公室。
    十一、省审计厅及各处室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省审计厅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厅长和总审计师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厅长和总审计师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厅领导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厅领导配合。属于各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处室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处室或主管处室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建立财政审计、企业审计、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总审计师参加,涉及到相关处室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分别由财政、经贸、投资、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并提出需协调内容的意见和方案。各工作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跨处室的工作进行协调,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厅长办公会议决策提出参谋意见和依据。
    十二、省审计厅及各处室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省审计厅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三、省审计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十四、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一)主要内容
    1.学习和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贯彻执行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提出贯彻意见;
    2.研究决定重大审计工作部署;
    3.研究决定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与人事、机构以及编制管理等问题。研究决定协管干部正职的任职、免职意见;
    4.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5.党组民主生活会;
    6.需要党组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二)组织安排
    厅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并通过,方可通过决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会前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机要秘书将会议需要研究的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机要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发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会议记录定期立卷存档。
    十五、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厅长、副厅长、总审计师、办公室主任参加。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一)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审计署、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审计工作及其他经济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
    2.听取省政府或审计署重要会议精神的汇报,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研究落实省政府或审计署交办的重要工作;
    3.审定审计工作会议安排、重要请示、报告和领导讲话稿,以及全厅重要工作部署;
    4.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审计管理办法、措施等;
    5.听取厅机关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讨论研究厅机关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及涉及干部职工生活的重大问题;
    6.讨论决定各处室的业务分工;
    7.需要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组织安排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办公室收集议题并进行初审、汇总,报厅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厅领导及有关处室会前必须进行协调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调的问题不予讨论研究。所有上会议题都需准备会议材料,参加会议的处室应将会议材料在会前3天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在开会前一天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分送与会人员。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主任核稿,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发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会议材料立卷存档。
    十六、厅领导不能参加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须向厅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十七、厅务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厅长或其他厅领导主持,厅领导、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一)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文件、领导讲话;
    2.传达贯彻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3.研究部署年度工作及一个时期的全厅工作重点;
    4.通报有关全省性工作和厅机关的重要情况;
    5.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总结交流各部门一个时期的工作;
    6.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7.需要由厅务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二)组织安排
    厅务会议议题由厅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需要印发会议讨论的材料由有关处室负责准备并提前送厅办公室分发。厅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记录,并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厅办公室主任核稿后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十八、审计业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组所在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根据审计项目重要性程度,审计业务会议分两种形式,分别由厅长和分管厅领导主持。其中:
    (一)重要审计项目,由厅长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厅长、分管副厅长、总审计师、办公室主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规处负责人及复核人员、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处室人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特约审计员参加。
     重要审计项目主要指:
    1.省委、省政府、审计署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
    2.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3.涉及追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经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审计事项;
    4.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且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执行后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审计事项;
    5.分管厅领导认为需要由厅长主持召开审计会议并经厅长同意的审计事项。
  (二)一般审计项目,由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复核机构无异议的审计项目除外。参加人员包括分管厅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规处的复核人员、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处室人员。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如涉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会议召开前应将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厅长。
    一般审计项目主要指:
    1.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金额或应收缴财政金额较大的审计项目;
    2.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3.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项目;
    4.分管厅领导认为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的审计项目。
   (三)对应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的审计项目,经厅法规处复核后,由审计组所在部门准备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并提前分发参会人员。厅法规处负责会议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草拟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审计业务会议纪要根据情况,送参加会议的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人员会签后,送审计业务会议主持人签发。
   审计组所在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修改审计结果文书,经相关部门会签后,送办公室核稿。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文书,由审计业务会议主持人签发。
    审计组应将提交审计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和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十九、厅领导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有关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协调涉及多个处室的某项工作。专题工作会议由厅领导召集并确定议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牵头处室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印发的,由牵头处室整理并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二十、改进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
   (一)根据审计工作情况,省审计厅一年召开一次全省审计工作会议,召开全省审计工作会议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报批,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半,与会人数不超过150人。
    (二)全省各市审计局局长例会原则上每年安排三次,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半,与会人数不超过50人。每次例会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的专题,会议结果由厅办公室或有关处室整理,形成专题报告或会议纪要。
    (三)各处室的专业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召开。原则上各处室一年召开一次专业工作会议,会期不超过一天,与会人数不超过20人。
厅机关要大力精简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会议尽可能合并。要切实提高会议效率,大力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注重会议实际效果。要从严控制会议规格,各专业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厅主要领导参加,确需厅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十一、审计署、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需厅领导参加的,一般按分工对口原则由厅办公室协调安排有关厅领导(或处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由厅长指定。会后会议内容如涉及省厅工作的,参会领导应先召集有关处室进行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向厅长报告。如涉及重大问题需提交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按有关会议程序进行。与省厅工作无关的,将有关会议材料交厅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五章  公文办理审批制度
    二十二、各处室办理的各类公文,要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浙政发〔2001〕5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公文种类>和<审计业务文书文头格式>的通知》(审办办发〔2000〕179号)等文件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
    二十三、报送厅领导审批的公文,按照来文和发文的办理审批程序和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四、来文批办制度。所有来文均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厅办公室视文件内容分出“办件”和“阅件”。“阅件”直接分发有关厅领导和处室,“办件”由办公室主任或文秘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按厅领导分工呈批。厅领导一般不直接批办未经厅办公室登记、拟办的文件。
    二十五、省审计厅一般不受理越级的请示和报告。
    二十六、厅领导在文件上的批示,由厅机要室分送有关处室办理,重要批示件由厅办公室立项督查。
    二十七、发文审批制度。以省审计厅名义发文,由主办处室承办,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处室送相关处室会签。凡涉及到重要事项和出台重要规定的,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送厅办公室(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时,须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请示处室主要负责人后方可签送)。送厅办公室核稿后,按照分工呈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办理涉及批复、函复、回复意见的公文时,需将所批复、函复、回复意见的公文附送厅领导审签时参考。
    审计业务文书先由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核稿,然后送总审计师审阅,再呈报分管厅领导审签。涉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业务文书呈报厅长审签。
      二十八、上报审计署、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出台、发布涉及全省的重要审计政策、重大审计事项公告,由厅长或由厅长特别授权的副厅长负责签发。其余以省审计厅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厅领导签发,以厅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厅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厅领导签发或核报厅长签发。
    二十九、厅直属各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可以向下一级审计机关行文;厅机关各处室属内设机构,除厅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如擅自行文,要责令纠正或撤销,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对上报审计署、省委、省政府以及对外公布的重要数据,涉及一个处室的,上报前要由分管厅领导审核;涉及到两个以上处室的,上报前要由厅办公室审核,并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厅领导签发。向新闻媒体提供资料时,照此办理。
    三十一、省审计厅实施审计过程中下达审计通知书、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下达审计决定书、审计执行以及审计听证、复议等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计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的合法、有序和高效。
     三十二、各处室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除特殊情况并经厅领导审核同意外,各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向审计署报送信息、向省政府报送简报或向市、县审计机关印发简报。
    三十三、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加快公文办理速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压文件,切实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六章  领导来访接待制度
    三十四、审计署副部级以上领导来浙检查、考察工作,要向省政府报告,由厅长负责有关汇报和接待工作。审计署司局级领导及外省(市、区)兄弟单位厅级领导在我省的公务活动,一般由分管厅领导负责汇报与接待,特殊情况需由厅长接待的,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具体接待工作由厅办公室协助有关对口处室负责。
    三十五、省内市级党政领导来省厅商谈工作,一般由厅领导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厅领导不能接待的,经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征得对方同意后,由厅办公室转请有关处室负责人接待。各市审计局领导来省厅汇报工作及各县(市、区)党政领导来省厅商谈工作,原则上应与有关处室联系,并由有关处室接待。如确有重要事项须向厅领导汇报,由厅办公室负责协调,报请有关厅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十六、各市党政领导与厅领导商谈工作,应事先与厅办公室联系。厅办公室应详细了解来访领导姓名、来访时间、商谈内容、涉及的处室、所需的大致时间等具体内容,以便及时安排。
    三十七、省审计厅的公务接待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进行。

第七章  工作作风
    三十八、要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凡涉及审计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后,由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十九、厅领导及各处室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围绕工作重点,确定调研课题。厅领导及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撰写一篇以上调研报告,每一项调研课题都要落实到人,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
    四十、厅领导到市、县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应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相关处室负责人随行。
    四十一、厅长出差,要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告知厅办公室;其他厅领导出差,应向厅长报告并告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要将厅领导出差的时间、地点以及出差期间待办事项等情况通报其他厅领导。为统筹安排工作,厅领导出差的时间和地点应尽可能错开。副厅长及总审计师出差返回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厅长汇报,必要时在厅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厅领导向审计署、省委、省政府汇报工作,由带队领导决定事后是否通报。确需通报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
    四十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离杭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将出差的时间、地点及主持处室工作的副职名单向厅办公室报告。各处室副职出差应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返回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必要时在处务会议上通报。
    四十三、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类庆典、联欢等活动。省审计厅一般不参加各类区域性纪念活动和企业举行的各种公开性署名祝贺活动。意义特别重大,且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由厅办公室报请厅长批准,并由厅办公室具体承办。各处室不得擅自对外表示祝贺。
    厅领导个人及各处室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关于审计工作的采访;确有需要接受采访的,经厅长批准后由厅办公室协调办理。
    四十四、省审计厅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在厅机关内部要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机关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向干部职工公开。
     四十五、省审计厅的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和专业知识,自觉维护独立、客观、公正、清廉的审计形象。
    四十六、省审计厅的审计人员在岗履职时,应当注重衣着、仪容整洁、待人礼貌、用语文明、举止得体、精神饱满、作风严谨、态度热情、工作高效,树立审计人员纪律严明、工作有序、执法公正、精神振奋、积极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八章  廉政纪律
    四十七、各处室和审计人员不得接受各地和部门的礼金、礼卡和贵重物品,不接收与执行公务有关的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八、为了促进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确保审计工作任务的完成,维护审计机关良好的形象,坚持审计人员的优良作风,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的精神,凡审计人员外出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八不准”审计纪律。
  
第九章    附  则
     四十九、厅机关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规则制定有关工作的具体制度、规定和办法。
     五十、本规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审计厅工作规则(试行)》(浙审办〔200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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