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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09-03-17 浏览次数: 字号:[ ]


名称:浙江省审计厅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555号 邮编:310007
公开电话:(0571)87051610
监督电话:(0571)87051635
审计厅公务邮箱:ssjt@zj.gov.cn
网址:点击此处
 
主要职责:
  浙江省审计厅是省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省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对省政府和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1.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3.省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5.省本级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省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省级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
9.承担审计署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10.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11.必要时,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和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12.省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进行审计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审计行政复议事项。
  根据《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省委办〔1996〕70号)、《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负责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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